蔡少芬 香港明星蔡少芬状告广东省中山市某照明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一案昨日开庭审理。蔡少芬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并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公开致歉声明,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 蔡少芬诉称,她于2004年7月15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约定被告在合约期内可继续使用她于2002年9月所拍摄的灯饰产品宣传广告,合约期限由2004年6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0日止。但合约期满以后,该照明公司在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拍摄的宣传广告,公司产品的外包装及所有室外广告招牌、宣传册、宣传页、宣传网站也使用了她的肖像。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再生产、销售带有原告肖像的产品;不再使用原告肖像作为产品宣传、店铺装饰、广告招牌等;收回全国各地经销商、零售商库存的产品包装;销毁现有库存的包装。 蔡少芬昨天没有到庭。其代理律师解释说,之所以要求赔偿100万元,是因为蔡少芬的广告费目前已经涨到100万元/2年。而被告目前的销售额是前几年的几倍,其广告费用当然也应相应提高。法庭将择日宣判。 潘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