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因“百度收买方舟子”言论 方舟子诉周鸿祎二审开庭 正义网北京5月12日电因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上转发“网友爆料方舟子被百度重金收买和利用”等言论,方舟子将周鸿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方舟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就该起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开庭。 2012年8月,360推出搜索引擎so.com,正式宣布进入搜索领域。随即,网络上出现大量关于360浏览器窃取用户隐私的言论。10月,方舟子转发相关微博,并质疑360安全浏览器的安全性。 随后,周鸿祎在微博上回应,并转发“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的‘打假斗士’,抹黑360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等微博。 为此,方舟子认为,周鸿祎侵犯其名誉权,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微博信息,公开刊登道歉信,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鸿祎构成侵权,但其删除了受到侵权主张的微博,并在法庭中表达了歉意,主动消除侵权后果并承担责任,该行为也应得到法律上的肯定。而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继续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判决周鸿祎赔偿方舟子公证费1000元,驳回方舟子的其他诉讼请求。方舟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今日庭审中,方舟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被上诉人代理人在法庭中所表达的歉意,并不能代表周鸿祎本人的意思。该委托代理人诉称:一审法院未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等判决内容,明显不能消除损害后果;一审认定的“方舟子的话语平台足以消除损害后果”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关于“赔礼道歉已经没有实施意义” 的判定,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严重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上诉人支出的律师费,便是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更应获赔。 “本案的微博论战,是上诉人挑起的。”周鸿祎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被上诉人的公司及本人已与上诉人沟通,但对方没有停止对被上诉人个人及公司发表过激言论的行为。 周鸿祎的代理律师还表示,被上诉人的微博内容没有过激言论,是“合理地行使了法律规定的自由言论,微博内容不构成诽谤内容,不像上诉人所称的是对其侮辱谩骂和丑化”。“在争论过程中,双方用语是过于激烈,但双方都没有故意。” 庭审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需再考虑。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